(一)许可条件
1、新建用地
(1)协议出让用地
A、符合城市规划;
B、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
C、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部门当年的立项批文;
D、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E、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F、取得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及建设用地方案图。
(2)招标、拍卖、挂牌用地
A、符合城市规划;
B、取得《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C、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2、改建、扩建用地
(1)符合城市规划;
(2)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3)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部门当年的立项批文;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5)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6)原建设用地已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原建设工程已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
3、临时用地
(1)不影响近期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
(2)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非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已取得并符合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
(3)属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二)变更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两年以上;
3、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4、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
5、招标、拍卖用地不得变更。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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