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建筑物、市政设施及自然地理实体等的命名、更名和注销范围;
2、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有损民族尊严,不得带有民族歧视和妨碍民族团结,不得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不得违背国家方针政策;
3、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4、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5、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6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7、避免使用生僻字;
8、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9、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命名;
10、楼群、大型建筑物的名称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使用功能、环境等因素相协调;
11、已预售或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变更或注销命名应征得全体受让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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