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4、工业等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复印件1份,核原件);
5、申报项目涉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及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图纸(原件2份);
6、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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