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在规划选址阶段已经提供计划立项、环评批复等材料,且没有发生改变的,不再提供,由申请单位注明原来的办文编号即可)
(一)审批
1、申请书(说明申请内容、原因和要求等)和申请表(原件各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1份);
4、发改部门计划立项批准文件或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国土部门对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含地质灾害评估)(复印件1份,核原件);
6、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7、规划选址意见书中明确要求的其他部门审查意见或批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8、市、区财政投资且无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市政设施用地(道路、轨道、公园、河道等)须提交申请用地范围图及电子文件(原件)。
9、申请征(收)地返还用地的,须提交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征(收)地补偿协议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1份);
10、申请非农建设用地的,须提交国土部门所发《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批复》或区转地领导小组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1份);
11、属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须提交国土部门对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确认批复(复印件1份,核原件1份);
12、属城中村改造用地的,须提供改造专项规划批准文件和国土部门对改造用地土地审查批复(复印件1份,核原件1份);
13、属旧城(含工业区)改造项目用地的,须提供市政府批准改造用地的会议纪要,和改造专项规划批准文件,并提供项目计划立项批文及国土部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1份)。
(二)变更
1、申请书(说明申请内容、原因和要求等)和申请表(原件各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的,须提交《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更名后的《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1份);
4、属建设用地方案局部调整的,须提交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方案图)(原件1份,已办出让手续的提供复印件);
5、属建设用地方案合并的,须提交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方案图)(原件1份,已办出让手续的提供复印件)和国土部门对已出让或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土地与周边用地合并的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属建设用地方案分割的,须提交国土部门对已出让或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土地分割的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未办理出让手续或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无需提供)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或《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未办理出让手续或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无需提供)。
法律依据:《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深府[2004]17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2004年10月22日印发)第五、六、七条。 |